16日
2025年01月
问: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及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
答:GB 4806.1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标准》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是指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因此,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如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其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范围,其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或相关公告的要求,树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应材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要求。
然而,根据GB 4806.1-2016的规定,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公告的物质(非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或纳米物质)可用于有效阻隔层外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该类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特定迁移量不超过0.01mg/kg,并保证终产品符合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会危害人体健唐,不会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会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等要求。
问:企业在标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信息时,应如何理解“保质期(适用时)”的规定?
答:GB 4806.1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产品信息的相关要求。其中8.3条款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其中,保质期仅适用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产品,企业应根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特性自行确定产品是否需要设置保质期,如需要,则应按照标准要求标示。
问:对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如何标示?
答: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2016进行标示,但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按照GB 4806.1-2016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示。
问: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对于涉及多材质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首先应界定其所涉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例如,对于涉及纸、塑料和黏合剂等材质的纸塑复合食品包装袋,其各层材质中的成分均有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则该包装袋所涉及的各类材质均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对于涉及金属、硅橡胶、涂层、塑料等材质的电饭煲,如其外壳、发热盘、电源开关等零配件中的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则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而内胆、密封圈、蒸气阀门等零配件中的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其涉及的各类材质属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范围。
对于复合或组合材料及制品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各类材质应分别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GB 4806.1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内容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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